農民合作社領域非法集資的特點
從表現形式看,一些不法分子借農民合作社名義,打著合作金融旗號,突破“社員制”“封閉性”原則,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,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。個別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殼,非法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、大廳或營業柜臺,欺騙誤導農村群眾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。從組織行為看,這些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涉農合作組織有四個特點:一是沒有產業支撐,基本不涉及農業生產活動;二是沒有產品交易和盈余分配,不對農民成員提供任何生產經營服務;三是廣為宣傳,在農村廣布“熟人業務員”,通過發放高額介紹費等方式招聘收買有威望的人作為代辦員,發動親友和農民群眾存款;四是虛構高額回報,向農戶作出高于銀行同期利息、理財收益的承諾,施以小額或短期回報,引誘農戶繼續投入。